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全市各项公安工作圆满完成。
2、
3、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查处各类治安事件,处置突发性事件,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落实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4、主管全市出入境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5、管理和维护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管理全市机动车辆、驾驶员。
6、负责全市消防管理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
7、负责指导并依法监督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8、主管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
9、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负责全市技术防范工作和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的管理。
10、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11、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依法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管理市看守所、拘留所。
12、管理和落实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13、规划、实施全市公安队伍建设,负责公安队伍的思想、组织和纪律作风建设,以及民警的教育培训。
14、制定公安队伍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实施公安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15、协管消防大队建设。
16、指导林业等公安机构的业务工作,领导并组织实施民航机场安全防范工作。
17、承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18、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