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监测、分析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提出并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组织制订和实施地方性产业政策及专项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产业结构调整,研究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负责政府重点扶持的优势企业、重点骨干企业的培育工作。
(三)组织制订工业经济的行业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联系和指导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作。
(四)负责全市能源,原材料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参与全市其它重大建设项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五)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负责限上技改项目的报批工作;指导全市重大技改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除政府拨款外的工商企业投资方向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参与研究提出工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指导生产企业境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和工业经济的重要会展活动;参与组织招商引资工作及有关外经工作。
(六)宏观指导各种经济成分的工作,规范企业行为规则;推进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中小型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健全统计、财务、资产评估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协助处理改制企业的有关遗留问题。
(七)研究全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指导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利用外资嫁接项目、重大装备国产化和新产品研制;研究提出全市工业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规划,运用信息化,推动工业化;指导企业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推广运用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技改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组织协调企业创名牌、培育着名商标工作。
(八)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负责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负责电力行业的行政管理;指导全市成品油市场、煤炭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典当业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全市企业的教育培训(含技能培训)工作和人才引进工作;参与工程类、工艺美术类等职称评审工作。
(十)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有关法规的实施,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电力部门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对全市工商企业服务所实行业务指导、督查。
(十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业园区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