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义乌市安徽商会,英文译名为:Yiwu Anhui Merchant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皖籍在义乌市创办企业并长期从事经营以及有关管理工作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会坚持入会自愿、领导人自选,工作人员自聘、活动经费自筹、会务自理的原则,实行自我发起、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方法,充分体现社会团体的民间性,自主性、自律性和服务性。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自我教育、自我调协、自我约束、资源共享、团结拼搏、爱国敬业、遵守法律、弘扬社会主义新道德、新风尚,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主管机关为义乌市工商联合会、义乌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自觉接受业务主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义乌市人民政府民政局是本商会的注册机关。
第六条 本商会的办公地址:义乌市稠州北路699号金茂大厦6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思想工作,不断提高会员的基础素质;
(2)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会员与政府沟通的桥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 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扶助社会弱势群体,支持慈善事业,积极回报社会;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商会u201c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u201d的活动方针;
(5)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融资、咨询及政企沟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6)提供经济、贸易、产业政策等咨询服务;
(7)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和联谊活动,帮助会员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树立文明经商意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组织会员参加展销会、交流会等经贸易活动,为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服务;
(8)办理好商会日常事务;
(9)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和个人,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九条 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1)拥护本商会的章程,接受本商会 的管理和教育,履行会员义务;
(2)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3) 在企业发展、见义勇为、扶贫帮困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
(4)本人应是经营商贸、开办企业或在其他单位上班的高学历的中层骨干人员。
第十条 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申请书由本商会秘书处审查后,提交会长办公室会议通过;
(3)由会长办公会议授权商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的权力;
(3)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商会工作的建议权、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6)要求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力。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执行本商会的决议,接受本商会的管理;
(3)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6)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办理本商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商会,经确认后即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牌。会员按交费规定时间,如果一年内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查处者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6)对理事会的工作实施监督;
(7)讨论决定本商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8)决定商会终止事宜。
第 十五 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 十六 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开一次。
第 十七 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受会员大会监督。
第 十八 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决定会员的除名,并委托办公室负责对新会员的资格审查和吸收工作;
(5)决定设立办事处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
(7)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 十九 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 二十 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为商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副主席1人,监事5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列席理事会,监事主席、副主席列席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监事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成员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或罢免监事主席、副主席;
(四)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会长办公会议机构:
1.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
2.会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的执行机关。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负责。受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监督;
3.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本商会因工作需要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的人选;
4.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本商会10万元以下的经费项目开支;
5.会长办公会议主持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6.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商会运作中日常一般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2)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经济实力、人格魅力和奉献精神;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定可以兼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本人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2)召开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3)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4)检查本商会各办事机构的工作;
(5)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文件;
(6)审核财务开支情况,并在有关凭证上签字;
(7)提名本商会秘书长、执行常务副会长和会长助理人选,提请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 三十 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年收取标准,视商
会发展及会员的实际情况,每年可作调整,由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严格按《财会法》办事。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地方政府部门监督。如果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和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变更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注销登记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业务主管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义乌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