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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designtimesp=9293 designtimesp=9677 designtimesp=15877的通知》(〔2001〕外经贸管发第141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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