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出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发票。货物发票一式二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单,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装箱单。其份数等同货物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合同。出口货物报关时需提供买卖双方签订的外贸合同。
6、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付汇''章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7、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8、其它有关单证。包括:
(1)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
(2)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