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主或其代理人发现《货物进口证明书》数据与进口车辆或有关货物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向原签发地海关办理有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换发手续。
第一步:货主或其代理人向原签发联系单的现场海关提出换发申请。并递交:(1)原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2)原进口报关单证;(3)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二步:现场海关核实后,重新签发联系单并制作《货物进口证明书》联系单关封。
第三步:货主或其代理人将联系单关封递交海关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换发手续。并递交:(1)《货物进口证明书》联系单关封;(2)原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3)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注;以上申请换发的证明书原系1995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签发的,之前签发的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