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关:进口二手汽车用于研发
问题编号:[104872]
问题标题:好
问题内容:尊敬的天津关员,您们好! 现在我有件比较急的事要问,那就是关员二手汽车的进口。是这样的,我们的客户保定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想要从国外进口一些二手汽车,用于研发,由于客户要进的这款汽车在国外没有新的(也就是相当于停产这个意思)。我们知道二手汽车是国家禁止进口的,但我们是以暂时进出口的贸易方式来进口,问题如下:
1,这样的贸易方式进口有没有限制,要是有限制,那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允许进
2,要是以整车的形式进不行,那么可以以散件的形式进吗?要是可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办理程序是怎么样的?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157 号第三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范围之中的第四条,我们正好符合这一条;而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8号 第七、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的限制之中的第二点:“(二)二手(旧)汽车、右舵车禁止进口。对经审核符合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并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以办理暂时进境手续,但期满必须复运出境。这就是说,二手(旧)在符合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并且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相关证明的情况下还是可以进口的,那么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以及需要提交什么样的国家主管部门证明文件呢? 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答:您好 依您所述,现答复如下:
1、 是否可以采用暂时进出口这种贸易方式,要根据企业与外方达成的贸易实际来具体应用,如果企业进口二手车系国外购买所得,则不适用于暂时进出口这种贸易方式,根据有关规定,此种车辆禁止进口;如果企业确与外方达成暂时进口协议,方可使用暂时进出口贸易方式;
2、 您所咨询的二手车进口目的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57号令第三条第四款的要求。此条款规定为:“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企业用于商业研发目的所进口二手车辆并不符合科研、教学、医疗活动目的要求,且此款规定的仪器、设备和用品为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并非科研、教学、医疗活动的对象。 仅供参考,以实际通关口岸海关答复为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