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兑信用证下,一方面,受益人获得了银行承兑的汇票就意味着银行对受益人承诺要进行远期的不可撤销的付款,而银行的信誉较好,因而该己由银行承兑了的远期汇票的安全性、流通性都较好,出口商即卖方可以在自付贴现费用的基础上将此汇票进行贴现以获得融资,所以承兑信用证的变现能力较强。另一方面,承兑信用证要受到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和有关国家的票据法的约束,因而一旦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话,作为承兑信用证下的受益人就会受到双重的法律保护,因此,承兑信用证下能够保证受益人收到货款。
另外,在承兑信用证中使用汇票作为流通工具,善意持票人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按照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开证行不能以信用证欺诈为理由对善意持票人进行抗辩从而拒付。正因为如此,出口地的银行更愿意办理货物装船后承兑信用证项下的各种融资,除非承兑信用证的开证行或承兑行的信誉较差。在此情况下,受益人除了能够办理被背书人享有追索权的贸易融资,如汇票贴现、出口押汇外,更能够办理被背书人享有追索权的贸易融资,如福费廷业务,使得国出口商能够安全地提前收汇,避免外汇风险,同时还可以提前办理出口退税,减少机会成本损失。因而,承兑信用证的使用对作为受益人的出口方有利。
从进口方来看,由于承兑信用证是进口方去申请开立的,况且经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承兑信用证的使用对作为受益人的出口方有利,因此,作为承兑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可以以此为借口大胆地向出口商砍价。所以,在同等条件下,使用承兑信用证进行结算比使用其它远期信用证进行结算,进口方肯定能够得到报价打折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