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
合同在债法中的重要地位自远古的罗马时代就已被确立,随后继承罗马法传统的大陆法系各国莫不在其民法典中详细规定有关合同的法律调整制度。但是,由于成文法存在的u201c法律迟滞性u201d这一固有缺陷,使既存的法律制度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合同法律制度当然也不例外。尤其是经济高速发展、合同自由被普遍认可的当前时代,合同类型极速扩张,合同法律制度的局限暴露无疑。基于此,笔者以有名合同为基点,兼从应然和实然两个角度对其分类和排序问题做了一些探讨。
对有名合同的探讨
首先,通过比较各国民法典就有名合同分类和排序的四个模式,笔者指出以埃塞俄比亚、阿尔及利亚民法典为代表的有债总则或合同总则、在总则下列类合同、在类合同下列各有名合同的三级排序 分类模式一改传统的合同立法思路,较为先进,是中国民法典之合同部分立法借鉴的典范。
其次,针对社会合同类型急剧扩张带来的制度挑战现状,对有名合同的分类作出了重新思考,不仅在微观上增加了有名合同的类型,更从宏观上以给付内容为标准将有名合同划分为转让财产所有权、转让财产使用权、提供服务及完成工作成果四大类合同,进而为有名合同法律制度设计了合同总则u2014u2014类合同规则u2014u2014各有名合同三层次的应然排序体系。
最后,基于中国合同法律适用尤其是无名合同法律适用的不规范状态,笔者从实然性角度论证了改革中国当前总则u2014u2014分则的合同排序体系、增加类合同规则调整体系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文期望通过有名合同法律调整规则之排序体系的重新设计,特别是加入转让财产所有权、转让财产使用权、提供服务及完成工作成果四个类合同规则,变二级调整体系为三级调整体系,为合同尤其是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指明方向,减少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平衡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关系,进而建立开放、富有活力的合同法律调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