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说,有名合同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所确定有名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而不仅属于《合同法》所确定的有名合同。中国《合同法》分则部分规定了十五类 基本合同类型,分别是: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及居间合同;《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等。
《合同法》又规定具体合同的类型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凭样另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都属于买卖合同中特殊类型,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是建设合同中的具体类型,这些具体合同类型也属有名合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可以确定《合同法》没有规定的类型,也属于有名合同,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司法解释也可以确定有名合同,如融资租赁合同先是在经济生活中使用,开始在法律上属无名合同,司法解释对其名称予以认定并确认响应规则时就构成了有名合同,不过《合同法》第124条将无名合同限定为u201c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表明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同即使确定了名称和规则,也不是有名合同。因此狭义有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以转化为有名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