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进境货物,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如果由于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报检员有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2、对于出境货物,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交纳检验检疫费后,有权要求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而耽误装船结汇,报检人员有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报检员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时,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原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
4、报检员如有正当理由需撤销报检时,有权按有关规定办理撤检手续。
5、报检员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单据和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保密。
6、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报检员有权依法提出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