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对于'非单据条件',我们应区别情况采取相应对策:
1.在信用证'DOCUMENTS REQUIRED'中,明确要求提交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则'ADDITIONAL CONDITIONS'中的条款'FactoryS Inspection To Be Final'必须在检验证书上有反映,即需提交有标明'Factory'签发的检验证书给银行作为议付单据。
2.若信用证'DOCUMENTS REQUIRED'中,未要求提交检验证书,则求助信中所提的条款,符合UCP500第13条C款规定的非单据条件,可以不予理会。
3.对于跟单信用证出现一个条件明确地连接着该证规定的单据条款时,不能简单地认作'非单据条件',而应该出具与此条件相符合的单据。
为此受益人在收到包含有非单据条件的信用证时,如果可以方便出单,尽量按照信用证要求出具。如果出单有困难,应及时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尽量使信用证条款单据化,或者干脆要求删除该条款。对确实不能取消的非单据化条件,受益人要以UCP500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对非单据化条件做妥善处理,在相应的单据上表明其已按信用证要求的条件办理,避免在交单时出现纠纷,影响及时收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