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外经贸和外事工作的政策及其工作部署,开展同世界各国及港澳台地区经济贸易界、商会协会、贸促机构和其他经贸团体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络工作;发展与友好省州间的经贸往来与合作;与国外相应组织签订有关的经贸技术交流、合作协议、协定,并参加其相关活动。
二、邀请和接待外国经贸、商会代表团和工商界人士来访,组织我省经贸、商会代表团及工商企业界人士出国访问和考察,协助省政府组织经贸洽谈、招商引资及其他形式的促进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活动。
三、开展国内外经济贸易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工作,建立国内外经贸信息网络;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贸易机会;介绍经济技术合作、劳务合作对象,提供信息咨询及国内外公司企业的资信调查服务。
四、根据省政府的授权,协调全省出国(境)经贸展览及相关管理工作;发展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博(展)览会组织的联系,在国外主办浙江省经贸展览会、洽谈会,组织参加国际博览会和专业性展览会;在省内主办或协办国际经贸展览会、展示会、新产品样品和样本陈列会;接待或承办国外相应机构和工商企业界在浙举办的经贸洽谈会、技术贸易交流会和各种类型的经贸研讨会。
五、签发中国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书;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认证对外贸易单证;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事务;代理ATA单证册(即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的签发;代办领事认证事务。
六、受理涉外经贸(海事)纠纷的调解,接受委托代理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仲裁、诉讼业务,代理我省企业在国外或外国公司和个人在本国办理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办理有关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处理及技术贸易业务。
七、审批建立全省(除宁波、杭州市外)市、县(市、区)贸促会(国际商会)分支机构及省、市行业贸促会(国际商会)机构并进行业务协调指导;在全省范围内发展和管理会员;开展对分支机构及会员的服务及培训工作。
八、接受海外企业、团体的委托,代办在浙江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的申报手续,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九、积极开展和促进外贸、外资和外经业务的发展,办好会直属企业,增强自身经济实力,努力改善服务手段,更好地为会员企业服务,为浙江经济发展作贡献。
十、办理省政府授权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