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出口业务中,议付单据的内容必须与其相关信用证的规定严格u2014致,这是一条常规。但是,卖方要做到每一票议付单据都与其相关信用证的内容完全u2014致,有时的确很困难。
下面的这个案例就反映了单证有不符点而使出口方遭到拒付的事实:中国A公司与西非B公司订立了买卖布匹的合同,由A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向B公司销售一批布匹,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B公司依约开立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A公司的交货数量是u201c大约50 000码u201d,并要求A公司提供保险单投保W·P·A (水渍险)及WAR RISK(战争险)。由于习惯上A公司出口此类商品时常投保ALLRISKS(一切险)及战争险,在没有仔细审核来证的情况下,A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A公司将货物装运后,便向银行交单请求付款。银行审查单据后,认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
银行提出的不符点有两个:
·保险单中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提单注明A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为44 800码,与信用证规定的大约50 000码不符。A公司则认为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于水渍险,对买方B公司有利。
至于货物数量,由于信用证规定的是u201c大约50 000码u201d,而未规定具体增减幅度,因此提单中44 800码这一数量也是符合信用证规定的。
显然,本案中,A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而信用证要求的是水渍险和战争险,虽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于水渍险,对B公司有利,但银行审单时只管单据的表面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不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银行有权因A公司提交的保险单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绝付款。
至于银行提出的提单中货物 r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的问题,根据(UCP500)第39条的规定,凡u201c大约u201du201c大慨u201du2018钓u201d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因此,若A公司提交的提单中货物的数量是在55 000~45 000码之间,则与信用证相符。但实际上,A公司提交的提单中所注明的货物数量是44 800码,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说明在出口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一致,而受益人又因时间条件的限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更正,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