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期交单
交单时间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或交单期,或超过提单日后21天,这是经常出现的不符点,如果确实无法补救,只好按不符点出单。有的受益人请求银行倒签议付日以表示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单,这是一种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尽量避免。
2)提交的单证种类或份数不够
这往往是由于受益人疏忽或看错份数,应要求受益人补齐。
3)单证内容不全或有空白页
这可能是由于制单时复写纸未垫好或漏垫,致使部分内容无法打印出来。出现这种情况时,应将内容补全或另补新页。
4)受益人出具的单证漏盖
受益人章在信用证要求签章的情况下,应要求受益人补盖。如议付行备有受益人章,银行代补亦可。
5)单证中有错字、漏字单证中错字、漏字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是出现在名称、地址、数字等关键部位,出现这种错误必须进行修改、更正或补注。
6)计算上的错误
例如,货物价值、毛净重、尺码、包装件数或货物数量等都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受益人在更正之前应进行验证并计算出正确的结果。
7)单证未按规定手签
信用证要求单证手签,而提供的单证却是盖章。更正的办法是可以在图章旁边另加手签?或重制单证,但这都必须要求签字人重签。有时受益人与出单人不在一地,往返签字很麻烦,有的受益人用描原盖章笔迹的方法作技术处理。这样做虽然有时也能解决问题。但不应提倡和效仿,而且也有个别拒付现象。最好的办法还是认真领会信用证条款的含义,做到万无一失。
8)车证内容编排不合理、不妥当
单证内容编排不合理、不妥当,这对初做此项业务的人来说比较普遍,他们不知道单据内应该陈述哪些内容及顺序如何安排。有的内容过多,罗列许多信用证没有的内容;有的内容过少,信用证规定的内容没有得到完全反映。内容的安排有很大的随意性,看不出轻重主次和思维上的逻辑性。对于这些问题应视情况加以处理。凡信用证上有的或者应在规定单据内反映的内容必须反映;多余的内容可通融接受,但受益人以后制单应尽量精简。排列顺序不合理也不一定退回重制,但这必竞是衡量单证的重要标准,制单人员应掌握一般规律。
9)单证上涂改过多、修改方式不得体
单证上涂改的地方过多,修改方式不得体,涂涂抹抹,有的页角折皱翻卷,很不雅观。这种作风应该改变,严格来讲,涂改在3处以上就应重制单据。
l0)单据修改之后不加手签或更正章证实
单据修改之后不加手签或更正章证实,严格来讲,这种修改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应是无效的,因为不符合手续。所以,凡修改之处均应加手签或加盖更正章。
11)单据与单据之间缺乏互相关联的机制
例如,受益人自行出具的单据通常使用发票号相联系,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与发票之间通常是以唛头相联系,运输部门出具的提单、证明、收据等通常以提单号相联系,等等。没有关联机制的单据虽然也可以接受,但手续不严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