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到货起算时间具体规定为:海洋江河运输,按船舶到达我国第一个卸货港口后,提供的到货通知单和进口到货结算凭证,或业务部门根据国外发货人发来的装船电报所提供的到货通知书上的船舶抵港日期和商品统计;铁路运输,按货物到达我国国境后,外运公司提供的进口货物明细单所列的到站日期和商品进行统计;汽车运输,按货物到达我国国境后,双方实际办理交接货物凭证上的交接日期和商品进行统计;空运,按外运公司提供的进口货物明细单所列的到货日期和商品统计,邮运,按我国邮局的包裹单上的戳记日期和商品统计;船舶和飞机进口,按双方实际交接完毕的日期和中国银行进口承付帐单的商品数量和全部金额进行统计;来料加工装配,只统计需作价偿还的进口设备,不统计用于加工装配的原料、辅料、零部件和无偿赠送的设备;补偿贸易进口,按货物到达我国口岸或国境后的有关业务单证所列到货日期和商品进行统计;样品和展览品,按中国银行的进口货物承付帐单或交接单上的日期及商品统计,代替国外商品,按中国银行进口货物承付帐单的日期和商品统计;转口的进口商品,如运入国境再复运出的,应在货物运达我口岸或国境时作进口统计,货物不运入国境,直接由国外转口的,在国外转出口作进口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