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定全市相应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提出全市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定全市规范流通领域市场体系及流通秩序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起草全市商品流通和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的有关地方性规章,制定实施细则和市场准则;调查研究流通行业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对民用爆破物资流通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市茧丝绸协调工作;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和成品油、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配额招标政策;负责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初审报批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负责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初审报批工作。
(七)负责全市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有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全市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八)宏观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市外商投资情况,参与拟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督促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市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办理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对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的申报和服务工作;参与协调、指导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
(九)负责全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拟定并执行全市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业务;负责组织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认定的初审报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国际经济援助和受援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管理和指导我市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贸易,协调港、澳、台商的投资管理工作;组织参加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济交流和合作活动。
(十一)负责组织参加国家和省举办的国内外贸易促销活动和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指导、协调以张家界市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内外贸易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并备案)和招商引资等活动。
(十二)负责全市商务系统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全市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指导全市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