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的政策、法规,拟订本市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和执行外经贸发展战略、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分析国内外经贸形势和我市出口状况,提出结构调整等宏观调控建议;贯彻执行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及实施办法,编报、下达进出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执行各种新贸易方式;负责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的有关事务。
(四)参与制订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管理招商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分析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有关动态。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政策和管理办法;核准属市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宏观指导加工贸易工作;检查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分析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报送有关动态。
(六)依照法律、法规核报或核准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指导和监督境内外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等。
(七)拟订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口岸开设、关闭、调整的审批、审核;指导监督口岸管理机构的工作;负责组织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八)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和外经贸行业有关商会、协会的工作。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