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质量管理职能交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3.将口岸管理职能交给海关总署。 4.将关税税则委员会日常工作交给财政部。 5.将组织协调全国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民政部。
1.制订产业政策和调整产业结构、指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 2.原电力工业部的行政职能和水利部承担的电力工业行政职能。 3.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承担的中、西药工业的行业管理职能。 4.原机械工业部承担的组织协调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职能。 5.原冶金工业部承担的全国黄金行业管理职能。 6.原劳动部由部改为局的工业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7.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承担的外贸货运协调职能。 8.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由部改为局的工业部门(以上简称委管国家局)的经济调节、生产运行、投融资导向、技术进步、军工配套、进出口等职能。 9.审核大型企业和企业集体稽察特派员的稽察报告职能。 10.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职能。
1.不再审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改为项目登记备案制。 2.不再编制下达年度调控方案,改变编制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与政策。 3.逐步将企业自营进出口审批制度改变登记备案制度。 4.不再审批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改变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实行自动工商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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