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统称为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服务中小企业;研究提出扶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中小企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及省的产业政策,研究拟定全省中小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指导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园区建设。
(三)监测、分析、预测全省中小企业运行态势,编制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调控目标和措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全省各类中小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中小企业融资上市工作;促进建立和发展中小企业产权及相关要素市场,指导中小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五)对全省各种经济成分的中小企业实行宏观指导、协调和服务,规范企业行为;研究提出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指导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开发等工作;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撑体系,指导中小企业创新基地建设,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工作;参与指导、管理民营科技企业,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
(六)研究提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府扶持中小企业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建议,负责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省级财政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其他相关资金项目。
(七)指导全省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及人才、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全省中小企业外事、外经、外贸工作;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中小企业外资引进、利用工作。
(八)指导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创业辅导体系,改善创业环境;协调落实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份额的有关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环保节能、环境监测、安全生产、劳动用工、职业卫生、质量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
(十)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行规划、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十一)提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指导各县(市)确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经济发展思路,研究县域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县域经济发展。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省中小企业党建、工会等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本系统各类协会、学会和社团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