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以国境或一国之内的不同经济区域作为离岸与在岸的分界线,具体指一国投资人为某种特定目的将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离岸管辖区政府允许投资人不用亲临公司注册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离岸管辖区外的世界各地直接开展。
例如在香港注册一家贸易公司,投资人可以在大陆控制该公司的一切业务经营,贸易经营可以是在欧洲与美洲之间进行。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多数为资源严重匮乏的岛国)为振兴该国(区)经济,纷纷以法律手段制订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管辖区或称为离岸司法管辖区。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管辖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
离岸公司与一般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离岸管辖区政府一般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税款。除了有税务优惠之外,几乎所有的离岸管辖区均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享有保密权利,如股东不愿意,可以不对外披露。另一优点是几乎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如美国的大通银行、香港的汇丰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等。
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每年大约有十四万家离岸公司在各个离岸管辖区成立。随着全球化的日益发展,离岸业务也突飞猛进。如今据估计全世界一半以上的资产属于离岸管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