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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货物加工贸易货物的核销

申请条件:

n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

n2.企业已经海关加工贸易备案许可。

n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n1.加工贸易手册;

n2.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

n3.企业合同核销预录入呈报表;

n4.企业核销报告;

n5.海关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n办理程式:

n1.企业申报

n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

n2.海关审核

n如所申请项目不属行政许可或材料不齐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如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核后,不符合规定不予办理的,签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相关规定,则正常受理。

n3.核销结案

n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无误,并符合核销相关规定,接受企业报核,进行核销核算,列印《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并登记银行回执,签发《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

n办理时限:

n1.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自接单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n2.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n3. 外发加工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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