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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又称发价,法律上称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发盘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受盘人)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且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受盘人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实际业务中,发盘通常由交易一方在收到另一方的询盘后提出,也可在没有对方询盘情况下直接主动提出。发盘既可以由买方提出,也可以由卖方提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是口头的。
按照法律规定,一项发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3)发盘人需有一旦发盘被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
3.还盘
还盘是指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人在发盘中提出的条件,为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还盘既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用书面方式。
还盘是对发盘的一种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一项还盘等于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还盘做出后,还盘的一方与原发盘人在地位上发生改变。还盘人由原来的受盘人变成新发盘的发盘人,而原发盘人则变成了新发盘的受盘人。新受盘人有权针对还盘内容进行考虑u2014u2014接受、拒绝或者再还盘。
在贸易谈判中,一方在发盘中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能够接受的条件不完全吻合的情况经常发生,特别是在大宗交易中,很少有一方一发盘即被对方无条件全部接受的情况。因此,虽然从法律上讲,还盘并非交易磋商的必经环节,但在实际业务中,还盘的情况还是很多。有时一项交易需经过还盘、再还盘等多次讨价还价,才能做成。
4接受
接受在法律上称u201c承诺u201d,是买方和卖方同意对方在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这种表示既可以是做出声明,也可以是做出某种行为。
按法律和惯例,一方的发盘经另一方接受,交易即告达成,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就应分别履行其所承担的合同义务。一项有效的接受一般需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