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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信用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后,如果发现问题,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分别同银行、运输、保险、商检等有关部门联系,做出恰当妥善处理。凡是不影响收汇的,可给予通融,不必修改信用证;凡是间接或直接影响交货和收汇的,应由受益人立即要求开证申请人,通过原开证行对已开出的信用证进行必要的书面修改,或解释或删除。如开证申请人同意修改,通常先直接通知受益人,然后由原开证行通过原通知行转递正式信用证修改书。当受益人接受修改内容以后,修改书即成为原信用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信用证就此生效,当事人必须坚决执行。
在办理改证工作中,凡需要修改的各项内容,应做到一次向客户提出,尽量避免由于考虑不周而多次提出修改要求,否则,不仅会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而且会导致拖延交货。如遇收到的信用证修改书中仍有不能接受之处,可以再次或多次要求修改,直到完全接受为止。但要注意:多次修改势必有多张修改书,这时要注意修改书的编号,不能出现漏号,凡是对修改书的再修改,必须将原修改书在三个工作日内退回银行,超过三个工作日则视为接受。退回修改书的意思是对整个修改书表示不接受,不能只要求再修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