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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历史沿革

u201c五四u201d运动时期,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工人阶级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中国无产阶级工会也逐步随着中国工人运动的发展而产生。1920年8月,陈独秀在《劳动界》发表的《真的工人团体》中呼吁工人联合起来,组织真的工人团体。随着各地工人运动的发展,上海、广东等地的共产主义小组先后建立了一些具有的鲜明的阶级性、群众性和民主性的现代工会组织,为工人阶级建立现代工会指明了方向。1921年7月,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指出,u201c党应在工会中要灌输阶级斗争的精神u201d。

  • 1923~1949
1923年二七惨案后,中共中央为恢复发展全国工人运动,决定加紧筹备建立全国性的工会组织。6月,中华全国总工会筹备委员会在上海成立。1925年5月,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召开,中华全国总工会正式成立,通过《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林伟民任委员长,机关设在广州。全总成为中共领导下的群众性的全国工人的统一工会组织。宗旨:团结全国工人,谋求工人福利。机关刊物为《中国工人》。1926年5月,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召开,苏兆征当选执行委员会委员长,全总已领导699个工会,有会员124万人。1927年2月,由广州迁往武汉办公。6月,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在汉口召开,苏兆征当选为执行委员会委员长。7月,所属工会组织有26个。七一五反革命政变发生后,总工会的活动被迫转为秘密活动。1928年2月,全总从武汉迁往上海。1929年11月,第五次全国劳动大会召开,项英任委员长。1932年底,全总从上海迁到中央苏区瑞金,执行局与全总机关合并改称中华全国总工会苏区中央执行局,内设秘书处、组织部、女工部、青工部、福利部、社会经济部、国家企业部、文化教育部,委员长为刘少奇。1948年8月,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决定恢复中华全国总工会,选举产生领导机构。10月,全总六届执委会首届全体会议召开,推举陈云为主席,李立三、朱学范、刘宁一为副主席。1949年5月,刘少奇任全总名誉主席。[1]

  • 1949~1953
1949年北平解放后,全总机关迁至北平市(今北京市)。李立三任主席。1953年4月,根据全总六届三次执委会(扩大)会议决定,第七次全国劳动大会改为中国工会第七次代表大会。1953年5月,中国工会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的新的工会章程规定,工会的全国领导机关中设立主席团和书记处,均由u201c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u201d。主席团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是全国工会的领导机关,u201c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全国工会的日常工作u201d。5月,根据第七届执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刘少奇任名誉主席,赖若愚任主席。1957年12月,中国工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八届执行委员会。赖若愚、刘宁一先后任主席。根据大会通过的工会章程规定,每年举行两次执委会会议;每年举行4次主席团全体会议;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任期由4年改为5年。u201c文化大革命u201d开始后,1967年1月,根据中央政治局决定,全总一切活动停止。1968年8月,全总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各省、市、自治区逐步恢复地方总工会组织。u201c文化大革命u201d结束后,1978年10月,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九届执行委员会。倪志福任主席。1949年10月至1951年11月,李立三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书记。1953年5月至u201c文化大革命u201d初期,赖若愚、刘宁一先后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书记。

1953年5月2日,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工会工作的报告》、《关于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报告》的决议及《关于拥护世界工会联合会召开世界工会第三次代表大会决议》。(全总六届三次执委会决议,将第七次全国劳动大会改为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

1957年12月2日,中国工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重申了u201c七大u201d制定的工会方针,进一步明确了工人阶级当时的中心任务,即努力发展工业,积极支援农业,集中力量执行即将开始的第二个五年计划。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工会工作的报告》、《关于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报告》和《中国工会章程》等决议。新的工会章程规定,工会的组织原则由原来的产业原则,改为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原则。

1978年10月11日,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总结了工会u201c八大u201d以来中国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曲折发展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制定了新时期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基本方针和任务。邓小平代表中共中央、国务院向大会致词。大会讨论通过了《中国工会工作报告》、《关于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报告》和《中国工会章程》。

1983年10月19日,中国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回顾和总结了工会u201c九大u201d以来中国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取得的辉煌成绩,肯定了中国工会组织按照党的方针,在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团结和引导广大职工前进的一系列工作,并讨论确定了新时期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方针任务。大会通过了新的《中国工会章程》。

1988年10月22日,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中共u201c十三大u201d和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总结工会u201c十大u201d以来中国工会运动和工会工作的新鲜经验,提出工会在全国深化改革中的主要任务,确定工会改革目标、原则和要求。大会通过了《关于全国总工会第十届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关于〈中国工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的决议》和《关于全国总工会第十届执委会财务工作报告的决议》等4项决议。

1993年10月24日,中国工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明确提出一个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即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要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全面履行各项社会职能,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大会通过了《关于全总第十一届执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中国工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的决议》等4个决议。

1998年10月19日,中国工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明确了五年工会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方针,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u201c十五大u201d精神,坚持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不移地推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落实,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团结动员全国各族职工为实现中国跨世纪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国总工会第十二届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等4项决议。[1]

  • 1977~2018
1977年11月,全总机关建立了领导小组,逐步恢复了全总与各产业和地方工会的联系。其机关主要职责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执委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和作出的决议。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组织和指导各级工会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党中央和国务院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研究指导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指导各级工会工作。负责对工会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工会国际联络工作,发展同各国工会的友好关系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倪志福、尉健行、王兆国、李建国先后任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倪志福、张丁华、张俊九、孙春兰、陈豪、李玉斌先后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书记。[1]

2003年9月22日,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明确提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u201c三个代表u201d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u201c十六大u201d精神,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努力开创新世纪新阶段工会工作新局面。大会总结了工会u201c十三大u201d以来的主要成绩和基本经验,确定了五年工会工作的目标和任务,选举产生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新的领导机构。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全总十三届执委会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经审工作报告,讨论并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

2008年10月17日,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总结了工会u201c十四大u201d以来的主要成绩和基本经验,确定了今后五年工会工作的目标和任务,选举产生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新的领导机构。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全总十四届执委会报告的决议、关于《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关于全总十四届执委会财务工作报告的决议和经审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3年10月18日,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宣布了当选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书记处书记名单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委名单;表决通过了《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执行委员会报告的决议》(草案)、《关于〈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草案)、《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执行委员会财务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和《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2018年10月22日,中国工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宣布了当选的全总第十七届执委会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书记处书记名单和经审会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名单;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执行委员会报告的决议》、《关于〈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执行委员会财务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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