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职权包括:
一、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
二、规定国家的施政纲领;
三、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或命令;
四、批准或废除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或协定;
五、处理战争或和平问题;
六、批准或修改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七、颁布国家的大赦令或特赦令;
八、制定并颁发国家的勋章、奖章,制定并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
九、任命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的领导成员以及各大行政区、各省市主要行政人员和驻外公使、大使、全权代表;
十、筹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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