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报关文件:正本运单、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发票、箱单、测试协议、测试说明。
(2)暂时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应于货物进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逾期不复运出境的,应由报关人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口和纳税手续。但对于因故需要延长在境内使用期限的单位,应在暂时进口期限期满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满后,除经海关总署特准者外,不再予以延长。
(3) 暂时进口货物入境时,报关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并随附进口货物清单及国务院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司、局级以上机关的批准文件向进口地海关申报。对需运至国内其他设关地点办理海关手续的暂时进口货物,报关人应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的监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4)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报关人应向海关交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接受的书面担保。暂时进口货物到期复运出境时,经海关查明是原进口货物,退还已交保证金或将己提交的书面担保销案。
(5)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必须符合境外所有和原状复出口两个基本条件,并且只能用于向海关申报的目的。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期满后不复运出境,又未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的,海关将依据海关法规予以处罚。
(6)暂时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时,报关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同时交验其留存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清单向原进境地办理复运出境手续。如果变更出境口岸,应持凭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清单向出境地办理复运出境手续。出境地海关在上述单据上批注验放情况后,退交申报人凭此向原入境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