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先后实收过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等。其中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即属于对产品征税。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的征税范围虽不全是对产品征税,但对产品征税部分构成这两种税的主体。
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时,将原工商税征税对象中部分工业品和农、林、牧、水产品划作产品税的征税对象,形成了独立的产品税。
国务院1984年9月1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同年9月28日财政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这两个法规从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产品税制度的建立,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筹集现代化建设资金,调节产品结构,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服务经济体制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标志着产品税退出中国税制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