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外贸收购价格总的作价原则是以内销同类商品价格为基础。具体包括:
质量与内销产品相同的商品,外贸收购按出厂价或收购价格作价。如果供应出口商品的规格、质量、包装等项要求高于或低于内销标准,则适当加价或减价。专为出口生产的商品以及专料专用的出口产品,经工贸双方协商同意,其收购价格可以脱离内销同类产品价格,以合理为基础,加上应纳的税金和适当的利润制定。有些工业产品主要销往国外,国内销量较小,工业利润较大,而外贸部门出口无利,出口收购价可以低于内销出厂价;而那些在国内销售亏本、短时期内又不能调整价格、外贸部门出口利润较大的产品,其出口收购价可以高于内销出厂价格。出口商品基地生产的专供出口的产品收购价格,原则上可以脱离与内销同类产品的比价,由外贸部门与工业部门协商,按照工业正常生产、合理经营情况下的成本加一定利润制定。名贵土特产品的利润可高于一般产品。对于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产品,应在保持合理的、和的基础上制定外贸收购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