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争端因其参加的主体、以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而有不同特点。以国际贸易关系的参加者为标准,国际贸易领域内的争端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国际贸易争端这类争端一般产生于不同国家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因货物买卖、技术转让、投资、工程承包等跨国经贸易活动过程中。不同国家的国民是国际经贸活动的直接参加者,国际贸易争端多发生于此类当事人之间。
该类争端一般为当事人之间在国际经贸合同的解释或履行中发生,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非契约性争端,如由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纠纷。但无论是契约性争端,还是非契约性争端,共同的特点是:争端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国家(地区)与本国或外国国民之间的国际贸易争端这类争端的主要特点是争端双方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方为主权国家(或享有独立立法或司法权的地区),另一方为本国或外国国民。按照国际法一般原则,国家享有主权,可以制订和修订法律,并享有司法豁免权。而一般的国民则无此权力,对国家制订的法律,必须遵守。此类争端主要发生在国家对具体从事国际经贸活动的当事人行使管理或监督的过程中。如国家海关或税务部门对进出口的货物征收关税、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对货物进出口依法进行的检验、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外汇实施的管理,以及国家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对国际技术转让和投资所实施的管理等。因此,国家或国家机关在对上述有关国际经贸活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也会与这些被管理者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端。
在国家与外国国民之间的贸易交往中,有时也直接订立商事合同,如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订立的允许外国投资者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特许权协议,在此情况下,尽管协议双方也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就当事双方的法律地位而言,作为缔约一方的国民,其法律地位显然与国家不同。
国家(地区)之间的国际贸易争端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争端是指主权国家在贸易交往中所产生的争端。其特点是:第一,争端一般产生于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的解释或履行,如对双边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协定的解释或履行中发生的争端以及由于多边国际经济贸易公约而产生的争端,如世贸组织中的各项协议的解释或履行中发生的争端。第二,争端双方均为主权国家,而不是这些主权国家中的国民。第三,争端的解决方法以非司法方法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