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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关于u201c十五u201d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机电产品出口已成为发展我国外贸出口的重要推动力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u201c十五u201d期间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形势,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机电产品出口工作,为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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