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入的职责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口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等职责。
3、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等职责。
4.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取消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4、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工作部署;负责拟定我省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相关政策、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省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全省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全省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组织实施全省进出口配额计划,确定配额、发放许可证;拟订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
(五)执行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全省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对东盟国家经济贸易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在省政府的授权下,参与有关东盟国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负责与我国驻东盟国家使馆经商处有关业务的联系工作。
(七)负责我省执行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八)宏观指导全省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省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省政府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参与拟订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省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
(九)负责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归口管理我省的此项工作。
(十一)负责制定我省经贸涉外事务规定;归口管理审批全省经贸出国(境)团组人员的派赴工作和邀请外商的事宜;;负责参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经贸代表团及重要外商的接待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我省口岸规划、建设等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厅直属单位及我省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