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关员因工作疏忽造成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业资格。
(二)被暂停职业期间 ,恢复从事报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被暂停报关执业的,海关可以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三)非法代理他人进行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报关从业资格。
(四)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行贿罪的,不得重新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五)、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从业资格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六)海关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1、有报关员执业禁止行为的;
2、报关员海关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另: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反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