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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常见问题

⒈取得外经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必须办理退税登记:

根据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在取得外经贸进出口经营权后30日内办理税务退税登记。

根据国税发[2005]51号文件规定: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出口自产或视同自产货物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走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退税登记办理方法:

⑴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和法人章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份。

⑵主管国税局出具的《税务机关确认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细表》(无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不需此项)。

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⑷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⑸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⑹国税局核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或《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此项)。

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办理临时退税认定不需此项)。

⑻外经贸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可无此表,但应提供《批准证书》)。

⑼人民银行核发的人民币基本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一)根据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可延期申报的特殊原因: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逾期不申报有特殊原因的,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否则不再受理该笔业务的退(免)税申报,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三)延期申报所需资料:报关单、增值税发票、出口发票、延期申报申请(需按主管局要求写,有单位公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出口退税相关业务问题解析

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出口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出口视同内销的销项税额计算

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

⑴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 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⑵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 征收率)×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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