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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国企特征

具有企业的基本特征

(1)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它是由多数人组成的组织体;

(3)依法设立,法律确认其一定权利义务。

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如定义中所指出,它的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其全部资本或主要股份归国家所有。这同其他全部或主要由民间社会(组织与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同。

我们说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除上述定义中所明白揭示的以外,其特殊性还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但也有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说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国有企业要执行国家计划经济政策,担负国家经济管理(调节社会经济)的职能。对于有些重要行业和产品,明知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营利,也要、或者说更需要国家投资开办企业,而等到以后其经营能够营利或盈利率较高时,民间社会愿意投资了,这时国家倒往往可以减少投资,甚至退出这些领域。

2、国有企业虽然是一个组织体,但它只有或主要为国家一个出资人。这不同于合伙、合作企业和一般的公司,也不同于私人独资企业。国家作为企业出资人,一般并不由最高国家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中央政府)直接进行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而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各级有关国家机关或其授权部门,代表国家所有权人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

3、国有企业同所有其他企业一样都必须依法设立,但它们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国有企业依据和适用国家制定关于国有企业特别法,虽然它们也适用一般企业法的许多一般性规定。国有企业法同一般企业法比较,在企业设立程序、企业的权利义务、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关系等方面,其规定有所不同。国有企业设立的法律程序较其他企业更为严格、复杂。国有企业往往享有许多国家给予的政策性优惠和某些特权,如某些行业经营的垄断性、财政扶助、信贷优惠以及在资源利用、原材料供应、国家订货和产品促销、外汇外贸等方面的优惠、亏损弥补和破产时的特殊对待等等。但同时它也受到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性限制,承担许多特别的义务,如必须执行国家计划、价格权限制、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限制,要优先保障国家和社会需要,满足国家调节经济的要求,有时利微或无利也得经营等等。国家对其他企业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其组织和活动的一般规则,要求其守法和照章纳税,而对于国有企业,国家需要以政权和所有者双重身份进行管理,在许多方面,国家(其代表者)要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同企业和企业中关有各方直接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在国有并实行国营情况下,这种情况尤为突出。

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同一般企业法人比较,也有其特殊性。凡法人都应拥有独立财产。一般企业法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国有企业(这里指国有独资企业)对财产只享有经营管理权,而无所有权。除法人条件上的这一区别外,在所属法人类型上,国有企业法人也有其特殊性,法人通常可分为私法人与公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等。一般的企业法人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国有企业却兼具有不同类型法人的特点。

兼具私法人的特点

它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资设立,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或其授权部门进行管理,在国有并国营情况下,国家还委派国家工作人员进驻企业主持生产经营活动;它分担一定的国有管理职能,但不同于国家机关以专司某种国家管理为本职,它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家及其有关政府部门对它进行较为严格的管理,但毕竟不同于对一般国家机关或其科室的管理;它的组织与活动所适用的法律具有公法性,但又有许多私法性质的条款,并适用其他一般企业法的许多基本规定。

兼具社团财团法人特点

它是一个组织体,具有'人的团体'的特征,但其并不必备'两个以上出资人'的条件而全部或主要由国家出资,体现出以国家拨付(投资)的'特定财产为中心'这一财团法人的性质;它具有社团法人'对于人的团体赋予权利能力'的特征,又有财团法人'对于供一定目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特定财产赋予权能力'的性质;它有一定的人为其成员,但其作为成员并非即为股东;它有最高权力机关,但并非为社员(股东)大会,它的机关有一定决策权,但非为全权,许多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决定。此外,社团法人的设立须有两人以上的合同行为,国有企业不具备这一要求;财团法人限于公益法人,不具有营利性,但国有企业兼具有二者特点。

兼具有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的特点

它一般有营利的目的,但往往不以营利为其目的,有些国有企业从其开办就不是或主要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或其他国家政策,为了国民经济的总体和长远发展或其他方面的国家和社会利益;营利法人不仅有营利目的,而且以其利润分配于其成员,而国有企业在实行国营时,其利润则上缴国家。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是企业,但是一种特殊企业;是法人,但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法人。如果注重国有企业的营利性一面,减轻其政策性使命,扩大它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放宽和改善政府对它的干预管理,则国有企业便更象企业(更接近于一般企业的各项特征);作为法人,它更接近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反之,则国有企业更象国家机关或其附属物;作为法人,更接近于公法人,财团法人和公益法人。

出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七条的规定:u201c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u201d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是u201c全民所有u201d,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国有资本既是属于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的资本。

以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位合法公民都是国有资本的天然合伙人,平等地占有全部的国有资本,从市场经济的组织方式看,国有企业的出路,就在于如何捋顺资本所有人和资本管理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的框架中,资本所有人可以通过组建董事会的方式参与到资本管理和企业运作中来。因此,国有资本可以依据宪法,承认每位公民的资本权利人的身份,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组建各级国有资本董事会,并依法接管国有资本的运作和经营。从全世界范围内各大财团的运作经营经验来看,董事会的运作方式往往可以极大保证资本的高效运作和资产的盈利能力,因此,将国有资本交给各级董事会进行运作,一定可以极大提升国有资本的运作效率和盈利能力。

在国有资本逐步实现盈利的基础上,依照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国有资本盈利的一部分将依法平等分配给各位资本占有人(即全体公民),这种分配方式一方面符合u201c按照生产要素分配u201d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原则,另一方面将大大促进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实现进程。

如此,在国有资本实现了董事会管理方式和全民分红的方式以后,国有企业才算成为完全符合市场经济体系要求的正常企业,在身份上和运作方式上,才完全与私有企业没有任何区别的企业。这种身份上和运作上的正常化,一定会赋予国有企业真正的活力和竞争力,在与私有企业竞争的过程中,才有可能真正依靠自己的实力去实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同时,国有企业特有的腐败、低效问题也会都将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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