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 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对外借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以及用其他方式筹措的境外 现汇、设备、技术等。对外借款是我国 利用外资的重要部分。指通过对外正式签订借款协议,从境外筹措的资金,包括 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银行 商业贷款、出口信贷以及 对外发行债券等。1996年及以前还包括 对外发行股票。
指外国企业和 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以及我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 现汇、实物、技术等在我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或 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
指除对外借款和外商直接投资以外的各种 利用外资的形式。包括企业在境内外 股票市场公开发行的以外币计价的股票(目前主要是在香港证券市场发行的H股和在境内证券市场发行的B股) 发行价总额, 国际租赁进口设备的应付款, 补偿贸易中外商提供的进口设备、技术、物料的价款, 加工装配贸易中外商提供的进口设备、物料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