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保障不足 相关制度法规未完善目前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一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的专门法律法规,并且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外劳务合作市场混乱。这种严重滞后导致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调整对外劳务合作关系时法律依据不足,处理外派劳务纠纷时适用法律困难。
以我国最大的劳务输出国新加坡为例,一些中外中介机构互相勾结、倒卖指标、加收代理费和保证金,甚至恶意诈骗,导致大量的劳务人员上当受骗或非法滞留。
此外,我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由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和部门规章来调整,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等各执一头,使得管理中缺位和越位现象经常存在,这种多方共同管理的局面带来了管理工作秩序混乱、效率低下。
二、劳务人员总体素质低且竞争力不强近年来,国际劳务市场的一个显着趋势是,普通劳务占比逐步降低,中高级技术工人的比重不断攀升。据经合组织(OECD)发布的报告,OECD 国家引入的受过高等教育的外籍工人比例已超过60%,而受过初级教育的外籍工人仅占10%左右。我国对外劳务输出的现状是,对外劳务输出主要以从事制造业、建筑业和农林牧渔业等非技术性工人为主,占到75%,输出的高级劳务人才比例偏少。此外,我国潜在外派劳务人员主要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下岗工人,他们普遍受教育程度低,技术能力不高,语言能力不强。这种状况导致我国在日益增长的国际高级劳务需求面前,屡屡错失良机。在计算机软件服务领域,我国所占市场份额仅为世界市场的1%。由于发达国家引入以受过高等教育的外籍劳务人员为主,致使我国的对外劳务输出主要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并造成同质低价的竞争现象。
以毛里求斯为例,作为我国在非洲输出劳务最多的国家之一,多年来,年派劳务人员已由1991年的641人增至2002年的11232人。但由于市场竞争等原因,我国劳务人员的底薪也由上世纪90年代初的250美元下降到120美元,降幅达52%;劳务公司向厂方收取的管理费也由每人每月50u2014100美元降至25美元。
三、政府服务不足并且信息渠道不畅我国劳务信息来源主要靠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各公司驻外公司和机构、出访的临时团组和个人关系及部分新闻媒介等。信息途径较少,同时没有统一的信息处理网络,导致大量信息重复处理与信息浪费现象并存。
政府对于劳务合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不够。在促进政策方面,缺乏像外资、外贸那样的减税、退税等支持政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
四、我国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不强首先,与国际先进管理水平相比,尤其是在利用网络资源方面,企业管理水平较低并且劳务外派企业缺乏长期的规划,很少在海外设点,人力资本招募带有极大的盲目性、临时性。
其次,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形式单一,承包公司普遍采用承包海外工程输出劳务。近年来,我国海外工程承包劳务项目占我国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80%,而国际上除了承包方式以外,还有与雇主签约输出劳务、在国外兴办合资经营企业向海外派遣劳务人员等,由于派人的渠道单一,主要依靠国内、外的中介,这就产生了一系列的中介费、管理费等,使劳务成本缺乏竞争力。
再次,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能力不够,市场份额少。如我国在工程承包公司根本无法与发达国家大型承包商相比。2001年斯坦斯卡公司市场额达121.52亿美元,相当于中国39家公司国际市场额总和的2.26倍,这表明目前中国对外劳务合作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水平上,其地位与这样一个大国是极不相称的。
五、东道国政府限制由于对外劳务合作涉及到一国的劳动力就业和社会秩序问题,劳务进口国出于保护国民就业和社会秩序问题,在数量和行业上均对普通劳务人员的引进施加了严格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对外来劳务人员订立较高的准入标准、进行配额限制并进行严格的入境管理。如英国对来自我国的护士,要求英语水平达到雅思6分或6.5分以上。又如以色列近年来大幅度削减向我国劳务人员签发工作签证,致使我国赴此工作的人数锐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