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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加工贸易管理再调整

鼓励和推进境外加工贸易发展,加快实施u201c走出去u201d战略,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与职能的调整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序和下放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主要涉及投资额、申报程序、外汇管理、审核重点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下发程序等内容,此举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企业u201c走出去u201d。

rn据了解,现行的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是上世纪9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在此之前,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要经过多部门、多层次,不同投资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必须经过不同部门审批,境外加工贸易由经贸部门负责,生产项目由计划部门负责,贸易公司和代表处由外经贸部门负责,项目最终还得由外经贸部门u201c把关?。审批手续繁杂,审批时间过长。这种状况很难适应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需要,常常会延误商机。另外,由于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企业在境外用汇审批程序也十分繁琐,拖住了企业u201d走出去的步伐。

rn为此,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该《通知》下发以来,境外加工贸易对于促进对外关系的发展、扩大出口、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培育我国跨国公司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又进行了调整,简化了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序和下放权限。

rn降低投资门槛

rn通知规定,3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投资主体所在地方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只需通过地方主管部门核准即可。中央企业则要由中央企业总部径报商务部核准。

rn简化申报程序

rn根据通知,由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地方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同意后即予核准。地方主管部门核准或上报的项目,应得到地方经贸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须经商务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同意后,还需上报商务部。未经商务部许可,地方主管部门不得将境外加工贸易审批权限向下一级单位下放。

rn放宽外汇管理

rn涉及境内购汇和汇出外汇的项目,在报地方主管部门前,应由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外汇来源进行审查。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项目外汇来源审查由投资主体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办理。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则经投资主体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初审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

rn审核重点转移

rn各级主管部门在核准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时,审核的主要材料包括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基本情况(特别是投资主体资质和带动产品出口的情况),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合同、章程,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外汇局关于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等。而不再审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rn批准证书下发流程缩短

rn《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的取得程序缩短,只需经地方主管部门在核准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填写《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登记备案表》,加盖公章,连同核准文件、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及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一同报商务部登记备案并领取证书。投资主体取得批准证书后,应按规定于60天内到所在内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凭批准证书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办理购汇和汇出资金手续。通知同时要求,未经商务部许可,地方主管部门不得将境外加工贸易审批权限向下一级单位下放。

rn境外加工贸易对于促进对外关系的发展、扩大出口、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培育我国跨国公司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这项业务仍是我国境外投资的一个重点鼓励方向。商务部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此番调整审批程序将大幅提高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审批效率,必定有力地推动其持续高速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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