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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贸易安排主要法律模式

根据成员之间贸易自由化程度的不同,区域贸易安排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安排水平的不同,也决定了其可以依次构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同阶段。主要包括:

(1)优惠贸易安排/优惠贸易区,这是市场经济一体化最低级和最松散的一种表现形式,在优惠贸易安排成员国间通过协定等方式,对全部商品或一部分商品规定其特别的优惠关税。

(2)单一商品的经济一体化,是指把某一特定工业部门置于一个超国家的高级管理机构控制之下。其权力包括为所有成员国规定生产配额,为多余工人的重新培训提供必要的资金,并且制定一些规则来防止不公平的竞争,例如,欧洲煤钢共同体、美加汽车产品协定、非洲木材组织等。

(3)自由贸易区,是指成员国之间废除全部贸易障碍,实现贸易自由化,但各成员国享有自决权,例如,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区。

(4)关税同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完全取消关税等贸易壁垒,在各成员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关税同盟类似于自由贸易区,前者与后者不同的是对来自非成员国的进口商品,采取共同关税,实行统一对外贸易政策,例如,东非共同市场。

(5)共同市场,是指以关税同盟作为基础,不仅在成员国间消除贸易障碍,实行贸易自由化,而且还允许技术、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要素在成员国间流动,并制定共同的经济政策。

(6)经济同盟,各成员国间不但商品与生产要素可以完全自由移动,建立对外共同关税,还要求各成员国制定和实行统一的货币金融政策、财政政策与社会政策,通过实行统一的经贸政策,逐步废除政策方面的差异,协调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并使之形成一个庞大的经济实体,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

(7)政治同盟或完全经济一体化,是经济一体化的最高形式也是其最后阶段。在此阶段,区域内各国真正成为一个国家,一体化中央当局不仅统制货币与财政政策,而且还有一个中央议会,它拥有一个国家政府的全部权力。欧洲经济共同体1988年提出在1992年实现u201c大市场u201d的目标,就是向这种一体化方向发展。另外,还有些区域性集团组织形式,例如,东南亚联盟就是一个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合作的组织。

可见,根据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同,区域贸易安排的主要法律模式也呈现出不同的类型,各种类型协定的内容也不尽相同。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取决于成员国选择的自由化领域。作为基本要求,自由贸易协定要包括削减和取消关税及限制贸易法规所涵盖的产品范围、逐步取消贸易壁垒的时间表、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措施的适用等。关税同盟协定则还要包括对外实施统一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内容。此外,成员还可选择在投资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竞争政策等更深层次上实施一体化。有些成员甚至还增加了关于环保和劳工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总之,不同的区域贸易安排形式会给成员国带来不同收益,但也需要其让渡不同程度的国家主权,因此,各成员国会谨慎权衡自己的利弊得失,相互协调以做出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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