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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贸易安排主要形式

关税同盟(custom union)以单一关税领域代替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域,对来自非成员国的进口征收相同税率的关税,即关税同盟的两大要素在于:取消内部贸易壁垒,对外实行统一的保护性措施。典型代表如欧盟。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破除内部相互间的贸易障碍,对外则维持各自实施的关税税率,各自仍然保留其对于非成员国的保护贸易政策与相应措施。可见自由贸易区并非一个新建的关税领域,对外也没有统一要求,其缔约国各自按照WTO规范与其他WTO成员方进行贸易。典型代表如NAFTA。

也有学者认为区域性贸易安排有三种形式,即除了以上两种还包括旨在过渡到这两种形式之一的u201c临时协定u201d(interim agreement)。过渡性的临时协定是指:组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完成这些过渡性安排时,各组成的关税领土不必立即取消所有内部贸易壁垒,而可以在一定时期内逐步过渡。

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区别在于:前者对内没有关税,对外则有一个统一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后者的各参加国仍然保持自己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但对区域内成员国的产品实行免税或减税,其待遇优于最惠国待遇。

自由贸易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最普遍、最基本的合作形式。据WTO统计,截至2002年3月1日,正在实施的区域贸易一体化中,绝大多数是自由贸易协定,占所有区域贸易安排的72%,共有175个,关税同盟22个,占9%,服务贸易协议及部分授权条款实施的区域贸易一体化共46个,占总区域贸易一体化的19%,其中除货物外,还涉及服务贸易的有17个自由贸易协议和1个关税同盟安排。目前,区域贸易协定除了传统的双边、复边的形式以外,还出现了区域贸易集团之间正在谈判签订协议,如欧盟一南方共同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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