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区域贸易安排是对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签订协定的成员彼此给予的优惠待遇不必按照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区外的世贸组织成员。也就是说,协定成员之间的排他性安排并不违背世贸组织规则。
其次,区域贸易安排具有贸易创造效果。区域内取消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后,促进了成员之间的贸易交往,相互间的贸易量大幅增加,即产生贸易创造效果。这是各国(地区)积极签订区域贸易协定的主要动机之一。
第三,区域贸易安排存在贸易转移效果。区域内取消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后,在区域内部开展贸易的成本将低于同区域外国家开展贸易的成本,成员方以往同区域外国家或地区开展的贸易,部分会转成与区域内的其他成员进行。在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两种效应的同时作用下,形成了参与区域贸易安排受益,被排斥在外受损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