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新《条例》取消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的要求,从而有助于减轻国家外汇储备的压力。
原《条例》规定: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新《条例》取消了该强制性要求,境内机构可以保留外汇收入。同时,新《条例》取消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允许外汇收入存放境外。
新《条例》鼓励资本流出,简化对境外直接投资的行政审批程序,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的管理原则。
新《条例》大大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新《条例》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和合法的交易基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和结汇资金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增加对外汇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和违法流向等行为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