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中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是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而制定的一项优惠政策。具体内容是: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2.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3.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退税额=再投资额÷(1-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地方所得税税率)×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比例
纳税人缴纳关税后,海关或纳税人发现应征税额少于实征税额,即构成溢征。海关将实征税额大于应征税额的部分追还给纳税人的行政行为,即称为溢征退税。
根据中国现行海关法的规定,下列造成溢征关税的,情况属溢征退税范围:
1、海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或不适当。
2、海关计征关税中有技术性错误。
3、海关核准免验进口货物,税后发现有短卸(包括装船时短装)事情。
4、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后海关放行前,发现国外运输或起卸过程中遭受损坏或损失,并不再补偿进口;起卸后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以及海关查验时发现非因仓库管理人员或货物所有人保管不当而致货物破漏。损坏、腐烂。
5、海关放行后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标准,索赔后不再补偿进口者。
6、已征出口税因故未能装运出口,申报退关者。
7、依法可以享受减免关税优惠,但申报时未能缴验有关证明,征税后补交有关证明,经海关同意者。
对已纳进口关税的进境货物,在境内经加工、制造或修理后复出境时,海关退还全部或部分原已纳关税税额,称为复出口退税。中国海关仅对曾有违反海关法行为或长期不履行核销义务的加工企业的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等适用。
复出口退税应由原纳税人向原征税海关办理有关货物的复出口手续后,由海关根据实际出口货物所消耗的料件数量核定应退还关税税额,并填发收入退还书,交原纳税人凭以向指定银行办理退税手续。
复出口退税制对于不具备有效的保税条件,又不易管理的分散加工的进口料件,可以保证严密监管,是国际上很早就普遍采用的一种海关管理制度。该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借进口料件加工名义偷逃关税供境内消费。
其缺点是有关加工企业需先行支付税款,待成品出口后才能退还关税。因占用资金,加工企业需增加加工期间的利息成本。
购物退税是指境外游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随身携运出境的退税物品,按规定可予以退税。跨境购物退税,退的一般是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境外不少国家和地区为了带动旅游消费,针对外籍消费者的一种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