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登记注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据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2)国际货代企业的股东可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组成。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拥有稳定货源的企业法人应当为大股东.且应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企业法人以外的股东不得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具体来讲,有限责任公司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股东数量应在2个以上(含2个)50个以下(含50个)。股份有限公司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有5个以上发起人,且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发起人可以在5个以下,但只能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经营两项以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超过上述最低限额,其超过部分可以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营业条件包括:
①人员: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证书;
②场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
③营业设施: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
④货源市场: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⑤企业章程:有合法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章程;
⑥组织机构: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组织机构;
⑦企业申请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中如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从事货代业务3年以上;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拥有在商务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2.设立程序
根据2004年1月1日中国商务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必须取得商务部颁发的u201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u201d。
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资格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
(3)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4)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5)企业章程(或草案);
(6)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业务简历、资格证书);
(7)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验资报告);
(8)投资者出资协议;
(9)法定代表人简历;
(10)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运单)样式;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1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1(附表1);(13)交易条款。
以上文件除(3)、(11)项外,均须提交正本,并加盖公章。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应将初审意见(包括建议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投资者出资比例等)及全部申请文件按规定,报商务部审批。申请人收到商务部同意的批复的,应当于批复之日起60天内持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商务部领取批准证书。
目前,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市场准入已经改为工商注册登记制度。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持批准证书向工商、海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任何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工商营业执照上使用u201c国际货运代理业务u201d或与其意思相同或相近的字样。
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必须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60天前,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换证。企业连续三年年审合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报送商务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
3.备案
商务部颁布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备案办法》规定,商务部是全国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备案分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本身的备案(包括设立备案和变更备案)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经营备案。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在本地区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外商投资和港、澳、台投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1.外商投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根据2005年12月11日,商务部出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外商可以在中国设立独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取消了之前外商不能设立相应独资公司的限制。外商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独资的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和管理;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其他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其注册资本要达到100万美元。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应至少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最低限额,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公司的增加资本。
2.港、澳投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
虽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政治、法律等方面的原因,目前这些地区的公司、企业在内地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只能参照有关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规定办理。
国务院就香港、澳门投资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做了如下规定。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符合条件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缴齐全部注册资本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每设立一个分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最低限额,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公司的增加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