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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外贸体制的改革,已逐渐形成了多渠道经营外贸的局面。单就出口而言,在参加WTO前共存在着三种主要的外贸经营方式:国有专业外贸单位的垄断收购制、工商或供货单位的自营出口制和出口代理制。
(1)国有专业外贸单位垄断收购制u2014u2014这是指国有专业外贸企业向出口商品的供货人用买断的方式以国内价格收购出口商品,然后再由外贸企业以对外谈判价格转售给国外的进口商,从而形成两道盈亏各自负担。同时不准或限制其他单位经营这一业务。前一阶段国有专业外贸系统对绝大部分企业实行这种经营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供货单位同外国客户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没有利害关系。从总体上说,收购制是一种比较陈旧的出口经营方式,可能只适用于某些供货单位比较零散的特定的初级产品,国有企业的垄断收购制在国际贸易中被认为是一种不公平竞争的经营方式。WTO对我国只限国有企业经营的外贸品种范围在u201c议定书u201d中作了限定。
(2)工商或供货单位的自营出口制u2014u2014这是指出口商品生产或供货单位直接与外国客户洽谈签订合同,自己办理各种外贸手续,自负盈亏,在这些活动中均无须国有专业外贸企业参加。此外生产供货单位还要自己进行客户资信调查、自己处理与客户的函电来往,自己研究和承担汇率风险,还要去建立和发展国外推销和售后服务网络等。这些业务不仅需要资金和人才,而且如果贸易量不大,将得不偿失。因此主要适用于那些技术比较复杂的、出口比重较大的大中型生产企业和某些企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