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对彼此间进口的商品取消一切关税和贸易数量限制,但各 成员国仍将对其它国家保持关税主权和u201c限额u201d政策。
建立中欧自由贸易区的协定计划为期8年,分三个阶段逐步放开。
第一阶段立即取消在没有u201c敏感商品u201d的工业 产品范畴的贸易壁垒,这相当于30%的贸易额。
第二阶段,即在1994年~1996年期间,所出口的商品每年减少三分之一的关税。
第三阶段包括u201c最敏感商品u201d(如钢铁、纺织品和汽车)。
在1995~2001 年期间,这类商品的关税每年减少15%。对农产品贸易采取一定保护措施,规定在2年内减免20%的关税,5年内减免50%的关税。1994年11月25 日,捷克、波兰、匈牙利和斯洛伐克的政府首脑在 波兰的波兹南会晤,通过了关于加速贸易自由化的意向和向新成员开放的声明,决定提前一年,即在1998年前建成中欧自由贸易区,相互取消绝大部分工业品的关税,商检标准一致化,并初步成立联合清算银行。会议还决定每年举行一次成员国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