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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银行审单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银行审单
一、审单标准问题
自从1 9世纪信用证出现以来,它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单据的日渐繁杂以及审单标准的模糊也导致了信用证纠纷层出不穷。UCP 500对审单标准的简单规定显然无法解决复杂的信用证审单问题,审单的基本原则、时间标准以及其它规定一直在学者的理论探讨和法官的审判实践中向前发展。人们在对待信用证审单标准问题上一直存在不同的认知,有些学者从商业实践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实质相符的标准、允许对单据表面相符及对单据处理时进行灵活界定;而另外有些学者则站在严格遵循法律条文的立场上,坚持绝对一致的标准、不承认对表面相符原则的任何修正。然而,仅仅从商业实践角度或者仅仅从法律角度出发去解释信用证的全部问题都有失偏颇,商业实践和法律规定的交织构成了信用证运行机制,这就决定了对具体的信用证问题必须综合考虑商业实践和法律规定的要求。∫弧⑸蟮ケ曜嘉侍庠谛庞弥ぶХ绞较拢芤嫒讼蛞刑峤坏ゾ莺螅杏幸逦袢险嫔蠛说ゾ荩匀繁5ゾ荼砻嫔舷允境龇闲庞弥ひ蠛透鞯ゾ葜涞囊恢拢性谛庞弥は赂犊罨诘氖堑ブは喾T谛庞弥そ灰琢鞒讨幸猩蟮ナ亲钗丶模彩亲钊菀追⑸婪椎囊桓龌方凇T谏蟮ス讨校ば谢岫孕庞弥な芤嫒嘶虻ブず戏ǔ钟腥怂峤坏纳桃捣⑵薄⒒踉说ゾ荨⒒闫薄⒈O盏ァ⒆跋涞ァ⒃刂な椤⒓煅橹な榈?统称“单据”)进行审核,以确定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和要求是否相符。对审单标准的不同理解是导致信用证纠纷最重要的原因。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在各银行以及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之间明确一个较为确定的审单标准。目前跟单信用证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如严格相符标准、镜像标准、实质相符标准、理性的审单员的审单标准原则等,其中严格相符原则是各国目前的主流做法。?一)严格相符标准严格相符标准目前被信用证领域的主要立法和惯例所坚持。UCP500第13条第1款规定:“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严格相符通常被界定为介乎于绝对的字面相符与“实质相符”之间的一种相符。所谓严格相符原则,是指信用证受益人请求银行依信用证付款时,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看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才子付款;否则,银行有权拒付。这一原则被我国银行界称之为“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证相符,指凡是信用证规定的条款,都必须明白、准确地体现在出口单据上,不能有任何含糊或差错。单单一致,是指所有单据均以购货发票为中心,其他单据与购货发票,单据与单据之间相互核对,做到单据齐全、数字一致、内容相符。单单一致体现了单据之间必须具有一定联系性的原则,这种联系性可以表明这些单据从表面上看属于同一基础交易,从而使买方在基础交易项下的利益得以保证。严格相符也不是绝对的和机械的相符,银行的工作不能仅仅是简单的校对。国际贸易涉及的单证非常多,不可能一点误差没有。严格相符不要求整套单据的每份单据都要载明信用证所要求的细节,只要整套单据结合起来能反映信用证规定的内容即可。?二)镜像标准镜像标准(mirror image),镜像标准是将信用证的审单标准绝对化,不允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有任何细微的差别。这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增加信用证交易的确定性,但过于苛刻的要求对信用证受益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它使得基础交易下的买方(开证申请人)可能轻易找到拒付货款的借口。显然,镜像标准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这种标准因过于刻板和僵化,难以适应丰富多彩的现实世界,无法满足信用证实务的客观需要。?三)实质相符标准实质相符标准(substantial compllance),是指在信用证的要求与提示的单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时,仍然认定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的一种标准。实质相符标准的支持者认为,应当抛开信用证条款的字面意思,要考虑不符点是否给银行在审查信用证单证时造成了不确定感、该不符点是否将误导开证银行做出对自身有害的决定等问题。实质相符标准要求首先考虑信用证交易的背景,然后再从字面上判断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是否相符。现实中信用证的受益人则倾向于“实质相符”原则,因为:1.如果判定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单证。允许受益人以实质相符原则对单证是否相符的审查进行监督,至少会使银行谨慎拒付。2.国际贸易中需要提供的单据可能很多,要做到所有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的难度很大。要求银行审单采用实质相符原则是一种现实需要。3.如果任何的不一致都可以拒付,则在目前银行业竞争加剧的情况下,进口商有足够的能力假银行之手来改变自己在商业合同中所处的谈判地位。实质相符则可能使银行承担更多责任,迫使银行认真核对单据内容,从而使受益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四)理性审单员的审单标准现有文件对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解释模糊不清,使得当事人和银行不知如何行事。如果开证行知道将由它的同行来判断这种情况下是否单证相符。而不是由法院去判断,将会减少不诚实的行为发生。因为如果适用目前法院的严格相符原则,开证行能够很容易地找出理由不予合作,使受益人的利益受损。不同的审单标准代表不同信用证当事人的利益。进口商、出口商和银行对于各种审单标准的观点是不一致的。出口商会比较倾向于实质相符,这样可以使他比较容易的做到单证一致,及早收汇。银行希望在不承担或承担较小风险的情况下收取各种费用,但是他又不能在轻微不符的情况下很草率的拒付,这样对他的声誉会产生影响。所以银行希望自己能够更多地掌握单证是否相符的决定权。表面相符标准很大程度上使银行受益。银行可以很容易找到不符点,使自己减少责任,降低风险。对于进口商来说,当然,不会喜欢实质相符的审单标准,但是严格相符审单标准也不总是对他有利。因为,如果出口商没有提交完全相符的单据,而银行执行实质相符审单标准而接受了单据,则此时,进口商将承担对银行付款的风险。总的来说,进口商一般会欢迎相对广义的严格相符标准。BorjsKozolchYk教授在其《严格相符原则与理性审单员》一文中提出了理性的审单员标准,即审单员根据其行业经验判断单证是否相符。一个理性的审单员在这种情况下会做出怎样的决定,法院则会基于该判断再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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