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课堂 外贸网站 外贸SEO 付费广告 社交营销 外贸营销 外贸推广 外贸知识 外贸政策 外贸百科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贸课堂 > 外贸知识 > 跟单信用证下的银行费用

跟单信用证下的银行费用

  进出口双方确定了信用证作为交易的支付方式之后,自然会考虑到其中可能涉及的成本,亦即银行费用的问题,对于这一点,特别是出口商主要需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要清楚所有的银行服务都是有偿服务,凡是涉及银行服务的环节都将最终产生费用。

 所以应尽可能选择最便捷的银行途径,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

 例如,某些国家的开证行(如伊朗)在信用证通知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通过转递行,而转递行往往会向受益人收取较高的转递费用。

 对于这种情况,受益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向申请人提出合理、便捷的通知途径。当然,涉及中间商、转让等特殊情况除外。

 二是选择开证行的时候,最好对开证行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选择一些资信较好且与国内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

 这样,既能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和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又可以利用银行间良好的往来关系,顺利解决交易中有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是对跟单信用证项下所有可能产生费用的环节做到心中有数。

要明确谁是费用产生的责任方,即哪些费用应由进口商支付,哪些应由出口商支付,对于一些可预见但不可估计的费用支出要尽量争取最有利的条件。

 同时,要对跟单信用证的费用条款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下面就让我们以出口业务为例,根据对受益人的利弊情况依次排列的费用条款的常见形式作简要探讨:

 1.所有银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All banking charges are for the account of applicant):  显然是对出口商最有利的条款,由于不够平等,在实际业务中使用极少,但不妨争取一下。

 2.受益人所在国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All banking charges inside China are for bene ficiary’saccount):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该条款对受益人来讲应最大限度争取。一方面,它摸得着,看的见,受益人容易掌握。另一方面,我国银行的费用相对较低。

 3.开证行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All charges of banks other than the issuing bank are for beneficiary’saccount):

 这也是在信用证实务中最常见的费用条款,乍一看与第二条似乎没什么区别,只是说法的不同,实际不然。如果A国的开证行在向我国受益人开立信用证的过程中,由B国的一家银行转递、转让或保兑,在此费用条款下,受益人除了承担国内通知行、议付行的费用外,还要承担一笔为数不小的转递、转让或保兑费。即便没有上述中间银行的介入,也会因信用证中偿付银行的出现而增加额外的偿付费用。

4.除开证费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A ll bank ing charges except opening charges are for beneficiary’saccount):

 此款从字面上不难看出,除涉及第三国的银行费用外,开证行的部分费用也要由受益人来负担。

 5.所有的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All banking charges are for  bene ficiary’saccount):  此为费用支出最大的条款,应避免使用,除非能将其打入销售成本。但国外银行的费用我们很难把握。

 可以看出,制定合理、有利的费用条款对于出口商利润最大化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后,还需要说明的是,银行费用的收取除了一些常规费用之外,还要根据不同的银行和具体的业务而定。同时不同银行的收费标准又是有所区别的。报关员

 例如:信用证通知费有些银行按笔收取,有些银行按信用证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而这个比例又因不同的银行而有所高低;其差距巨大。

另外,即使信用证中没有第三家银行的介入,但任何货币的清算都有可能使第三者介入,其中必然也会产生银行费用。这就要求受益人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首先要对银行费用收取标准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否则有可能造成预算收入和实际收入差别较大。这也需要出口商在业务开展中注意不断积累和总结。

 同时,在业务的一开始就应对整个业务的收支情况进行宏观的把握,争取最为有利的条件,减少一切不必要的支出。


上一篇:使用信用证的风险


相关文章:

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3号

业务热线(微信同号):18143453325

业务邮箱:2848414880@qq.com

业务QQ:2848414880

目标:致力于帮助中国企业出海淘金

使命:为国内企业跨境出海提供动力支持

愿景:打造用户期待和尊重的外贸服务商

Copy © 外贸巴巴 www.waimao88.cn 版权所有备案号:浙ICP备1801312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