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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开证行、信用证通知行和信用证转递行

 信用证被转让人(Transferee of L/C]  也称信用证受让人或信用证第二受益人。见“信用证受让人”。
 
    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 Bank Opening Bank)  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根据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是信用证的责任中心,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开证行就要履行付款责任。见“信用证当事人”。     信用证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cing Bank]  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一般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支行。通知行毋须承担责任,但应合理谨慎地核验所通知信用证(包括有关信用证任何修改)的表面真实性并及时、准确地将信用证和修改通知受益人。见“信用证当事人”。

    信用证转递行(Transmitting Bank)  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原件照转给受益人的银行。通常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其分支行。一般只是在信开信用证情况下,才有转递行,这是转递行与通知行的不同之处。转递行只限于及时、准确地转递信用证并合理谨慎地核验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见“信用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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