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1)进口商向银行所属各支行提交开证申请资料:加盖企业公章的开证申请书及开证申请人申明、合同(副本)、代理协议(如需)、外经贸委各类商品进口批件(如需)、外管局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购汇工作单、核销申报单、以及其它应需提交的单据。
新开证客户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加盖企业公章的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企业进口付汇名录卡及协办员证(副本)、企业代码证(副本)、营业执照(区内企业还需提供外汇登记证)(副本)、贷款卡(副本)、预留印鉴。
2)银行按有关规定审核并落实相关资金:银行贷款/银行授信/保证金,手续齐备后向相应的国际业务部提交全套进口开证资料。
2、银行开立信用证
国际业务部审核无误并确认企业符合外管局有关的进口付汇分类管理后,承诺在一个工作日内开出信用证,并通过银行在出口商所在地的相关代理行(通知行)将信用证及时通知受益人。
3、对方通知行通知信用证,出口商向其银行交单并向银行寄单索汇。
4、银行收到单据并审单后将单据交换至分支行,通知客户付款/承兑赎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外付款/承兑/拒付。
单证相符情况下,银行将根据开证时落实的资金情况扣划企业相关账户对外承兑/付款;单证不符情况下,银行将不符点提示进口商,由其决定接受不符点或拒付。